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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 法第八條,設臺東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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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核定本縣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本縣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本縣各鄉(鎮、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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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本府秘書長。
本縣消防局局長。
本縣警察局局長。
本府建設處處長。
本府民政處處長。
本府國際發展及計畫處處長。
本府社會處處長。
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本府教育處處長。
本府農業處處長。
本縣衛生局局長。
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本府政風處處長。
本府地政處處長。
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處長。
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
本府行政處處長。
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府人事處處長。
本府計畫處處長。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局長。
農委會水保局臺東分局分局長。
臺東地區指揮部指揮官。
臺東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分署長。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營業處經理。
中華電信公司臺東營運處經理。
省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經理。
公路局第三區處臺東工務段段長。
臺灣鐵路局臺東車站站長。
臺東農田水利會會長。
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處長。
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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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市)長、各公共事業代表
、熱心災害防救公益社會團體代表、國軍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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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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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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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本縣各鄉(鎮、市)災害防救會 報,於年度縣災害防救會報定期召開後,旋即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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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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