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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台東縣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民小學校長會議決議案。 (二)台東縣政府教育局務會報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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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激勵代理代課教師專心服務,以提昇教育品質。 (二)促使優秀代理代課教師有機會返回原校服務,以安定學校人事。 (三)鼓勵代理代課教師進修成長,充實專業知能,提昇專業精神。 (四)建立公正客觀的代理代課師服務績效考核制度,使學校無不適任之 代理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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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評對象: 凡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同一學年度內代理代課滿三個月以 上者,均應接受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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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評類別: (一)年度考評:自到職生效日起,至該學年度六月卅日止,凡服務滿六 個月以上未曾中斷者,應接受年度考評。 (二)一般考評:凡同一學年度在同一學校代理代課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 個月者,應接受一般考評。 代理代課教師務期間如有教學不力或重大過失,應予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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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評要項及標準:詳見考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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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方式: (一)各校代理代課教師之服務績效考評工作,由各校教師及職員成績考 核委員會辦理初評,校長複評。 (二)考評工作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完成,並將考評結果於七月十日前列 冊函報縣政府教育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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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結果處理: (一)列入本縣國民中學代理代課教師優先聘任時重要依據。 (二)列入國民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加分依據。 (三)本要點為代理代課教師服務績效考評,不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核辦法之晉級獎金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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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選加分類別: (一)年資加分:最近七年曾在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代課,同一學度內每 滿一學期加總分 0.5 分。 前款八十五學以後年資應附考評表,服務成績八十分以上,始予採 計。 (二)獎勵加分:曾在本縣服務,最近五年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獎勵 加分,大功一次加 4.5 分、小功一次加 1.5 分、嘉獎一次加 0 .5 分、獎狀一次加 0.25 分。 前二款加計總分採計至報名前一日止,第一款代理代課未滿四個月 不予計算;所加總分最高年資七分,獎勵三分共計十分。 (三)特殊加分:凡在本縣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年資未曾中斷,報名前一 學期仍在該校服務: 滿三學期者,加總分 1 分。 滿四學期者,加總分 1.5 分。 滿五學期者,加總分 2.5 分。 滿六學期者,加總分 3 分。 滿七學期者,加總分 4 分。 滿八學期者,加總分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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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本要點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實施,如有未盡週延處得隨時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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