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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健 康,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立臺東縣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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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應興應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規畫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諮詢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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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臺東縣衛生局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主管人員。 (二)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全縣性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 (四)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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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或全縣性 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於聘期內異動原職務時,應由繼任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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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育保健課課長 兼任;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體育保健課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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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乙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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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出席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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