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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學著有成效之教師及推薦本縣 優良教學團隊參加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複選,以提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 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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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公立與已立案幼兒園之教學團
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編制內現職專任有給合格教師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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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國中組。
(二)國小組。
(三)幼兒園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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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教學卓越獎辦理機關為本府。本府對於地方教學卓越獎作業方式 、評選標準應訂實施計畫,於每年度辦理評選前先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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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學團隊之受獎應符合當年度教育部及本府重要教育政策推行方向外 ,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致力教材教法與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者。 (二)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三)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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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團隊之評選,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名方式:採自薦及他薦(教育局、教師會、家長會、教育會、大 專院校、或其他立案之人民團體)二種舉薦方式。 (二)評選方式:由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 原則。 本府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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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小組委員七人,均為無給職,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教師 代表一人、國教輔導團資深輔導員一人、學校行政主管代表二人、家 長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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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
之學校(幼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
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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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定獲頒地方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 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第一名:頒發獎座一座,團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一人記功二次, 其餘成員記功一次。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複選,參加複 選所需差旅費及工作費,由本府專案補助。 (二)第二名:頒發獎座一座,團隊獎金新臺幣八千元,一人記功一次, 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頒發獎座一座,團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一人記功一次, 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教學團隊,應以得獎金額從事教學考察、教學研究或協助弱勢學 生之公益用途。參加評選未獲前述獎勵之教學團隊,經評選小組核定 ,發給佳作獎狀,一人嘉獎二次,其餘成員嘉獎一次。 獲頒地方教學卓越獎最高獎項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 薦。但得受邀參加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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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補助,不足額由本府編 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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