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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學與 研究,以提高教育水準,特設置「臺東縣教師研習中心國民教育教學 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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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組織: (一)團長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二)團務輔導委員若干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三)國中、國小輔導小組,由團長就輔導委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四)各學科領域設召集人一人,各學科設研究員一人,由團長遴選資優 校長聘任之;各學科設輔導員二到五人,任期以三年為原則,由研 究員及輔導委員遴選教學績優之教師,經報本團核定後擔任。 (五)幹事二至三人,由團長就所屬中小學教師調派兼任之。 (六)顧問若干人,由團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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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方式 (一)本團應於學年度開始訂定輔導工作要點擬訂全年輔導計畫。 (二)本府教育局督學於視導時,應儘量配合本團輔導計畫及日程實施。 (三)輔導人員除本身進行研究外,並採各別研究或集體研究方式,輔導 教師改進教學。 (四)配合各校校務計畫、教學視導計畫輔導各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辦 理教學輔導、各科教材教法研習。 (五)發掘教學方法卓著有成效之教師及優良事例,予以推廣表揚。 (六)辦理追蹤輔導,以增進輔導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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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與獎勵 (一)本團人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從優敘獎。並得視為教師終身專 業成長,教師級重要認證依據。 (二)接受本團輔導委託辦理各項工作之績優學校或人員,得報請本府獎 勵,並得視為年終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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