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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軍字第九二○○二七八六六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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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管理權則區分: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教育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考核等事項,其主辦單位為軍訓處。 三、校外生活委員會及台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執行機關,共 同協調訂定服勤管理規定。 四、役男服勤處所負責役男之生活管理及勤務分配與督(輔)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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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練: 一、役男在職訓練,由服勤單位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均應排定法紀及安 全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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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發: 一、依據教育部替代役役男分發撥交作業要領,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辦理。 二、役男因家庭因素,以分發至戶籍所在地為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 員額時,得就近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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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勤: 一、教育服務役役男所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 1.警衛安全。 2.輔助教學。 3.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4.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5.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與維護。 2.校園綠化與美化。 3.臨時交辦事項。 二、教育服務役役男勤務派遣原則如下: (一)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 助手之勤務工作。 (二)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服勤單位應主動調 整役男服勤處所。 (三)服勤處所應結合役男專長與原需求申請項目,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列之直接勤務,編排勤務分配表,其指派他類直接勤務或同項 第二款所列之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十小時。變更役男原需求 申請項目時,須經教育部核定。 三、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時間如下: (一)勤務時間之安排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八小時,延 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服勤處所並應考量役男權益,於 事後減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 (二)役男除放假、請假、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 內待命。役男待命時間若因臨時需要執行勤務,其值勤時間應計入 前款之勤務時間。 四、教育服務役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均應穿著制服。 五、服勤處所應支付役男因公服勤所生之費用。 六、教育服務役役男放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實施。因勤 務停止放假時,應予預休或補休。 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役男勤務派遣原則: (一)服勤單位或處所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役男應於宿 所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因勤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經指 定出勤者,得於事後減免服勤時間或酌予獎勵。 (二)役男之配偶、直系親屬因天然災害受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 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 後,服勤處所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予役男事假登記,並 副知服勤單位;役男應於事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得免予扣抵例 假或補服勤務。 (三)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考量役男安全,服勤處所得調整其放假或輪 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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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活管理: 一、權則區分: (一)本府及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負責服勤管理規定之策頒及督導各服勤 處所對役男之生活管理。 (二)服勤處所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服勤處所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 員。 三、服勤處所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役 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四、役男應愘遵相關服勤規定,及服勤處所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五、役男服勤應著制服,並整肅儀容,不得蓄染鬢髮(鬍)等。 六、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並遵守服勤單位、處所相關規定 。 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勤務 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八、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惡行紀錄之役男,應造冊 列管,加強輔導考核,惡性不改者,得函請教育部施予輔導教,藉以 達到嚇阻效果。 九、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 勤處所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教育部 十、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服勤處所應即發出離役通報,並請 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由服勤單位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 知教育部。 十一、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處所應立即以電話或傅真向 服勤單位報告,並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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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役籍管理: 一、教育服務役役男役籍管理權則區分如下: (一)服勤期間:由本府、校外會及服勤處所管理。 (二)停役、退役: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二、服勤處所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男役籍表(三)至表( 六),服勤處所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 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三、服勤單位應繕造役籍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有關役男退役 作業程序依教育部頒訂之教育服務役役男退役作業程序辦理。 四、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份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份外,不 得轉為其他用 途。校外學生生活委員會會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 份證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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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懲: 一、教育服務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 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三、懲處種類: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四、獎勵權責區分如下: (一)榮譽假、獎金由服勤單位(處所)核處。。 (二)嘉獎、記功由服勤單位核處。 (三)獎狀由服勤單位報請教育部核定。 (四)獎金發給個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團體每次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有增給必要者,由服勤處所提出,報請服勤單位陳報教育部核定 。 五、懲處權責區分如下: (一)罰勤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處所)核處。 (二)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處。 (三)罰薪及輔導教育由服勤處所提出,報請服勤單位陳報教育部核定。 六、教育服務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 意時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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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請假 一、請假類別區分為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等。 (一)公假: 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5.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二)病假: 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酌予 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 指定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休養方式及天數。 (三)陪產假: 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 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四)婚假: 役男結婚,應填具結婚報告表,由服勤單位核給婚假十四日,可分 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五)喪假: 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 亡者,給假五日。 4.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以例假日 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拆算 一日,折扣其休假日。 二、准假權責區分如下: (一)服勤處所: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 (二)服勤單位: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十一天至三十天。 三、役男請假相關原則如下: (一)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服勤處所 時間,具有確實證明者,免以逾假論處。 (二)役男請假時,應填具請假單,經權責單位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四、役男休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實施。因勤務停止休假 時,應予預休或補休。 五、其他與役男請假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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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膳宿 一、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處所所提供之住所;服勤處所應提供寢具及 水電、瓦斯等基本生活所需。 (二)役男為家庭因素者,得向服勤處所申請返家住宿。 二、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服勤期間:主、副食由役男自理或服勤處所協助辦理。 (二)服勤處所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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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請、遷調 一、役男請調原則如下: (一)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役男因下列因素得申請請調: 1.政府列為甲級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2.於外島服役(含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其兄或其弟入營者。 3.兄或弟二人(含二人以上)服常備士兵役或替代役者,其中後 入營者,得申請之。 4.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困難因素或經本部審議合格者。 (四)於同一處所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不得 請調。 二、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申 請變更或註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服勤單位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處所之建議或其他特殊原因,報請教 育部核定,辦理役男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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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附則 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對役男之申訴案件 ,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進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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