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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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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應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本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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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獎懲標準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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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懲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校辦理獎勵案件,應避免浮濫,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 做到公平、公開、公正,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懲處案件, 權責歸屬,應據實陳報,不可因循寬貸。 (二)獎勵應以功績為主,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其餘督導 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有功比照請獎,有過 則諉無責任。 (三)本職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確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例行性業務不 予敘獎,以杜寬濫。 (四)獎懲案件內如有公務人員者,悉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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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高行政效率,記功、記過以下之平時考核案件 授權由各校逕行發布後副知本府。 (二)為期獎懲案之衡平,同一獎懲案如內含校長者,應俟校長之獎懲案 報經本府核定後再行發布其他人員獎懲。 (三)獎懲案件達記大功(大過)者,應敘明獎懲事由報請本府教育處核 定備查,校長獎懲由本府發布,教師獎懲由所屬學校依核定事項據 以發布。 (四)涉嫌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司法 機關密切聯繫,依規定適時處理並函報本府核辦。 (五)為求時效,獎勵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除具特 殊理由外,逾期不予受理。 (六)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同 性質活動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案件應註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或本府相關之 計畫辦理者,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未依規定發布者, 除由本府予以撤銷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非經本府核准或以個人名義參加之比賽或活動,不予敘獎。 (九)獎懲案件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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