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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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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或款項性質特殊,應以專戶存管之歲入以外之其他公款及保 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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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申請同意後,至當地縣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定之。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處,銷戶或更換帳號、戶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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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管理、存廢情形,每年應自行檢討一次,本府得派員查核。如有未報經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自行開戶,或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未即時辦理銷戶者,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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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得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 ,在餘額內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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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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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 款人。 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簽發抬頭 支票,並予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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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 並應將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本縣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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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照「臺東縣縣庫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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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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