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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年八月二十日台(80)環署綜字第○三八五三九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年九月二十日(80)環署綜字第○三八五三 九號函。 (三)依本府八十三年第二次縣務會議修訂通過。 (四)依本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簽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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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標: (一)改善學校環境、防治公害、消除髒亂,使學校達到清潔、綠化及美 化之「綠色學校」。 (二)學校環境教育化,全面宣導防治公害,加強溝通,灌輸公害預防觀 念,達到教育環境教育之目標。 (三)防治公害美化環境達成淨化環境及激發學生對週遭的關心與愛護, 以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 (四)培養學生環境意識與負責任之環境之行為。 (五)增進學生保護環境之知識能力。 工作目標:包括生活、空間、教學、政策四個層面。 (一)校園生活:師生力行簡樸生活、綠色消費、省能源、省資源、避免 污染、順應自然的生活方式、與人和諧相處。 (二)空間規劃:師生參與規劃建築與設施、綠化、省能源、省資源、避 免污染、生物多樣性、符合生活機能、乾淨寧適、與社區環境融合 ;配合教學、讓學生體驗自然。 (三)環境教學:老師能自行規劃設計適用該地區的鄉土與戶外教育、社 區與學校教學步道(在環境中教學)、融入式教學。 (四)環境政策:師生能定期進行校園環境調查、共同制訂改善學校環境 的政策、成立推動環保的行動小組、並且學校校長與承辦人定期辦 理環境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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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實施標準及分數: (一)校園環境及綠化美化:佔三十三分(每項目優3分、良2分、可1 分、劣○分) (1)校園內除道路、跑道、球場外,其餘裸露地儘量種植綠草,並 注重排水設施。 (2)校園規劃得視地區、自然環境形成獨特風格,校地狹窄之學校 應多培養盆景。 (3)選擇適當地區設置植物教材園,各種花木應標示植物名稱、產 地、用途、以配合教學之需要。 (4)午餐學校應設置密封式容器放置廚餘餿水,並每天清運處理午 餐廚房餿水,不得排放水溝內。 (5)推行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情形。 (6)保健室或健康中心之圖表、模型、儀器應排放整齊,使用後之 藥棉、器械、消毒液定時清理。 (7)紙張重複使用及減少使用保麗龍製品(含免洗餐具...等) 情形。 (8)教室佈置配合單元教學,提高教學效果。 (9)堆肥處理區設置情形(含落葉、廚餘、垃圾...等)。 (10)校園各區應劃分清潔責任區(配合勞動教育),由專人管理維 護,保持整潔。 (11)校園環境綠化美化及植物裁培區設置情形(可讓學生親自種植 觀察)。 (二)防治公害及維護自然生態:佔三十分(每項目優3分、良2分、可 1分、劣○分)。 (1)校園適當位置設置寶特、塑膠器、及廢電池、紙類等,以利分 類回收。 (2)學校垃圾不得任意焚燒,以防止空氣汙染,並將學校垃圾予以 分類(可回收、不可回收),配合清潔隊實施定時、定點收集 有效處理。 (3)學校廁所清潔、維護及節約用水情形。 (4)校園內推行禁煙的情形及加強宣導。 (5)學校播音設施及噪音管制情形。 (6)配合校園綠化美化工作,種植高吸音量之植物及對學童視力保 健有幫助的綠色環境。 (7)校區內禁止汽機車行駛,以減少噪音。 (8)學校飲水機(器)之濾心及冷卻水塔,應定期清洗、消毒、更 新,以防治「退伍軍人症」發生。 (9)學校堆肥處理情形(含廚餘、落葉、垃圾...等),避免造 成校園內污染。 (10)推行省水、省電措施及紙張重複使用,並減少使用保麗龍(含 免洗餐具)等製品。 (三)學校宣導推廣工作:佔十五分(每項目優3分、良2分、可1分、 劣○分)。 (1)宣導低污染再利用可回收等綠色消費之觀念。 (2)舉行親師座談、班親會、家庭訪視時,將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列 為宣導重點。 (3)運用社區資源進行環境教育活動。 (4)辦理節約能源宣導及推展喝白開水運動。 (5)擬定有關計畫推行校內環境教育,並將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 擬定實施進度,列入學校行事曆辦理。 (四)協助改善社區環境優良事實(實際進步情況良好有紀錄可稽或比對 ):佔十分 (五)學校生態環境特色融入教學(環境教育補充教材或設置環境生態教 材園):佔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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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對象:全縣國民中小學為台東區(台東市、卑南鄉等國小廿八校 、國中七校);關山區(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延平鄉海端鄉等國小廿 五校國中五校);成功區(長濱鄉東河鄉成功鎮綠島鄉等國小廿三校 國中五校);大武區(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等國小廿 二校國中四校)四區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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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日期: 初評:每年三月。 複評:每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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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方法:由教育局督學就視導區作實地初核評分選出各組前六名。 再由教育局召集環保、農業局組成複評小組實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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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獎懲:本競賽分四組各組錄取成績優良前三名暨優等學校核給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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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 (一)團體: (1)各組第一名獎勵金一二○○○元 (2)第二名獎勵金一○○○○元 (3)第三名獎金八○○○元 (4)優良獎金限作學校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及推行綠色學校經費, 不得移作他用。 (二)個人: (1)各組第一名: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乙次。協辦人員一│三人嘉 獎兩次。 (2)各組第二名:校長及主辦人員嘉獎兩次。協辦人員一│三人嘉 獎兩次。 (3)各組第三名:校長及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各嘉獎乙次。 (4)為獎勵各校致力於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各校工作考核評 分八十分為(含)以上者,列為優等。主辦人員嘉獎乙次,唯 以上各組獎勵學校,以不超過1/4為原則。 (5)各組第一、二、三名學校隔年不再參加考核,但列為環境優良 學校,以為其他各校觀摩學習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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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懲罰:考核未滿六十分者,校長及主辦人申誡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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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考核評分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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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發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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