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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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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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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三至五人組成,以上均
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
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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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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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派校務會 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代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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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務會會議應於每年元月及八月定期召開一次。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與會代表;會議提案應於開會 前十日提交秘書;校長應於開會前五日提供會議資料予與會代表。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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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發生重大事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 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六點第二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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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 校長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仍因前項事由無法開會時,主 席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出席人數達全體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二)出席人數未符前款規定,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邀集校務會 議代表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 日內報臺東縣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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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務會議議決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校長交議事項及依 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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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第一項規定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前項議案,家長會或教師 會得提案;本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全體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連 署者,亦得提案。 學校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 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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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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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 成決議,校長應於會後三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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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 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家長會教師 會。 前兩項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 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補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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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校務會議置秘書一人,並得置助理若干人,由校長遴聘相關人員兼 任,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作業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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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校務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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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民中小學得依據本要點訂定各校校務會議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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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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