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中小學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各 校)教師聘約事宜,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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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要點適用本縣縣立中學、各國民中小學、縣立幼稚園及各國民小學附設 幼稚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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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校應配合校務行政及教學需要,依據本要點訂定教師聘約,聘約內容不 得違反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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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聘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聘教師姓名 二、擔任課(職)務 三、聘任期間 四、服務規定 五、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七、聘約內容非經學校同意不得變更,其變更之部分無效聘約格式由各校 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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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聘約應由學校繕具一式二份,註明學校全銜、校長姓名並加蓋學校印信及 校長簽字章,於受聘教師簽名或蓋章,並將其中一份送還學校後即為應聘 ,學校及受聘教師均同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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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新聘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 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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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服務規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出勤差假、進修研究、退休、離職、 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及相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 種族做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規定聘請兼任導師、兼任(辦)行政及其他職務之義務 。 五、教師應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 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六、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應依指派參加會議、慶典、週會及各項活動。 八、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 差假無法授課時,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 科目課程,仍應接受。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 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 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 簽請校長同意,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三、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 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四、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 職者,應於三十日前提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 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職。雙方對未來聘約,若學校不予續 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三十日前通知對方。 十五、教師若違反本聘約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經教師評審通 過,並報請本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續聘。 十六、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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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令規定借調教師辦理教育行政工作,各校不得做 為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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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由學校依聘約規定辦理; 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規定尋求救 濟;未獲確定前,仍應照聘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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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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