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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農業類補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審查對各 公所及各農漁會辦理補助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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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妥善運用有限資源,縣政優先施政項目及鄉(鎮市)亟待迫切需求 項目應優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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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經費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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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於受理案件後召開審查會,如有臨時事由得另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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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活動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申請補助之公所、農漁會(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經費補助活動 需求時,應於活動十四日前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等相關資料送達臺 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處主辦單位,經評估並簽註意見後 再提送本小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小組不予審核 ,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會召開時列席說明。 (二)補助以具農業發展及推廣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對縣政推動之配合 度暨公平性原則。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 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聯誼性經費。 3.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 4.申請者薪資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五萬元為原則 ,超過五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 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或聯合 共同舉辦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 2.曾核定補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 者。 4.已逾活動結束後方送本府之案件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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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工程及設備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地方建設需求調查明細表、建設工程需求概算表等相 關資料送達本府農業處主辦單位,經評估並簽註意見後再提送本小 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小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 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會召開時列席說明。 (二)送本小組審查之工程類案件,以「合併執行為原則,分別處理為例 外」之方式審查,凡性質相同及執行地區相近者,除本府農業處主 辦單位提出合理之需求外,應合併執行。 (三)除業務特殊需要,奢華及高功能設備不予補助。 (四)補助申請者購置辦公設備,應比照「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購置辦公設備要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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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之經費額度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如有違反 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或收回相關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