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臺東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等組織。 |
第 3 條 |
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織應設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辦理。 二、各組織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 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
第 4 條 |
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織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組 織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二、本府應輔導或協調支持網絡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絡 ,適時傳達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福利訊息與動態。 三、本府應協調大學院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校 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 摩會、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參訪等活動。 四、本府應輔導或協調國中小以下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聯繫,以專業 團隊合作服務方式進行專案計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有關復健與 諮詢服務。 五、本府應輔導或協調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家長 各項福利之服務。 六、本府應輔導或協調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進行學生之職業技 能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並獲得就業安置。 |
第 5 條 |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
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