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係指各校以校內、校際、學術單位與社區或 機構結合,配合校內各項教學方法進行,並依據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 、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選擇適當的方式所辦理之資 優教育活動,包括下列實施方式: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四、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架設相關網頁,進行資優教育之溝通、交 流、分享與教學等。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演 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建教合作等課程。 六、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發展多元智 能,培養關懷社會的情操。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 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十、服務學習:參與校內或社區之服務性活動,以建立學生積極服務的人 生觀,如愛心小老師、活動義工、環境佈置等。 十一、 其他 :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
第 4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 行期間輔導執行情形或方案執行完畢辦理訪視,以保障方案實施品質並維 護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習權益。 本府應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了解方案辦理現況、需求及困難等,作為改進 及規劃方案之參考,並應對執行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限期改善,並於改善 期間內委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給予支援或輔導。 |
第 5 條 |
本辦法對辦理資優方案成效卓著之學校獎助方式係指以專案方式補助學校 教學相關設備、教材、教具等。 |
第 6 條 |
資賦優異學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ㄧ者,得由學校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議決推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獲得前 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參加本縣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者。 六、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
第 7 條 |
資賦優異學生獎助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以專案方式補助學生之學習材料、工具或用品之費用、教 師指導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全額或部分補助。 二、獎金獎勵:按照本縣相關辦法公開頒發學生定額之獎金與頒發獎狀表 揚。 三、補助參賽:補助學生全額或部分經費出國參加國際性評比或比賽。 四、獎助研究:由學生擬具獨立研究計畫提出申請,經專家學者審查通過 後給予研究全程之相關經費補助。 前項獎助標準另定之。 |
第 8 條 |
本獎助每學年辦理二次,申請學校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 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如有特殊個案另專案辦理。 |
第 9 條 |
本府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本辦法各項申請案件。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