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教育處暨所屬縣立高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之行政效率與品質,建置全縣教育社群之資訊整合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使用單位之員工運用,並依規定推動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包含:
(一)入口網站。
(二)電子郵件。
(三)知識倉儲管理。
(四)人事管理。
(五)電子公告。
(六)電子表單。
(七)行政業務。
(八)未來擴充之相關網站。
三、本系統服務對象(以下簡稱使用者):使用單位全體教職員工;有人員新增、異動或離職時,各單位人事管理人員應前往本系統登載。
四、使用者自行前往本系統以身分證號註冊取得帳號,其帳號經單位人事審核確認後,得在電子信箱服務處另行選用信箱帳號,爾後可自由選用身分證號或信箱帳號登入。
五、使用者之密碼每三個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碼不得告知他人。
六、除非特殊情況,全體使用者應經常登入本系統,以每上班日至少一次為原則。
七、本系統使用者之職務名稱,由各單位人事管理人員確認或更改。各行政業務網站之使用權,則由各單位二級主管授予。
八、本系統依使用者被授予之權限,提供自動登入各相關業務網站之功能。
九、本系統提供訊息傳送功能,包含網站傳送與行動簡訊傳送兩種方式。各單位宜鼓勵各員工填註行動電話號碼,以供緊急聯絡時之簡訊通知。
十、教育處得使用本系統對學校發布電子公告,學校亦得使用本系統對本縣其他學校發布。電子公告之發布,應經各單位之二級主管審核。
十一、 電子公告之內容以下列為原則:
(一)上級單位或相關單位要求轉知事項。
(二)政令或活動宣導。
(三)業經核定計畫之公告與催辦。
十二、 電子公告得發佈於教育處網站,亦得要求學校簽收。
學校文書人員每上班日應至少一次登入本系統簽收被指定之電子公告。
文書人員得依電子公告內容之性質,於站內轉予相關同仁。
學校應自行訂定電子公告簽收後的內部處理程序。
教育處得定期統計各校應簽收而未簽收之電子公告數量,並要求改善。
十三、 本系統分別提供個人用途與行政用途之知識倉儲。
各單位二級主管應要求所屬業務承辦人,於行政用途之知識倉儲中上傳與業務相關之電子檔案。
業務承辦人不得刪除任何上傳之電子檔案,刪除動作須由其二級主管為之。
原承辦人離職後,繼任之承辦人得承接使用權。
十四、 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得使用本系統對學校發佈電子表單,向學校單位蒐集資料。
各學校文書人員得依各表單之業務性質,轉予相關同仁填報。
十五、 本系統啟用前已上線使用之業務網站,應搭配本系統之身分驗證機制取代其帳號管理與登入機制。
本系統啟用後新建之業務網站,若需辨識使用者身分,則由本系統之身分驗證機制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