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五人 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四、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五、本縣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單位、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另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ㄧ,單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第 3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管特殊教育工作科長兼任; 置幹事若干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
第 4 條 |
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
第 5 條 |
本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初及學期末定期召開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6 條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第 7 條 |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