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指經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於非在家教育或教養機構並符合下列資格
者:
一、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公私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三歲以上),且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醫療機構開立之發展遲
緩或重大傷病證明書者。
二、經學校教育訓練後,其障礙因素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者。 |
第 3 條 |
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
第 4 條 |
交通補助費以每位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如學生當月上課日未
超過二十日,則依實際到校日數計算,每日補助三十元整;寒暑假期
間,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依實際到校日數計算給予交通費補助。由學
校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撥交通費
至學校轉撥。
前項交通補助費申請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未接受交通車接送服務之學生。 |
第 5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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