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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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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本縣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學生。但臺東縣
立蘭嶼中學高中部學生成績評量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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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及評量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其
實施方式應依本補充規定及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領域實施要
點之評量原則辦理,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學期初向學
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個別差異,並衡酌特
殊教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評量方式,參
照各學習領域之內容與性質,以獎勵輔導為原則,採用筆試
、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
晤談、實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
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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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
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包含融入之重大議題):其評量內涵包括能力
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技能、情
意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各領域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
紀錄、品德言行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
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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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每學期定期評量次數國中應為
三次;國小應為二至三次,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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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小學各學習領域及選修項目成績之評量,依語文、健康與
體育、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等
七大領域及生活課程分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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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學習領域成績之評定應本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二者並重為原則
。各學習領域成績及選修項目之計算方式由各學校自行訂定之。
各校得針對前項之規範內容另訂作業要點以作為評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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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
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生如對成績有疑義時,
應自收受成績單之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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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與學校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
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二)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檢
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教育政策訂定及推
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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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定期評量時,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得補行評量,依實得
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需檢附相關證明,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得補行評量,依實得分數計算。
(三)未經准假無故缺考者,除學校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其缺考
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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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學期評量成績結果,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各學習領域成績經評定成績未達丙等者,學校應自訂
學習扶助及相關補救措施計畫,施以學習扶助並辦理補考
。
(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審核
,未達行為檢核項目「大部分符合」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
,應由學校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進行專案輔導
,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
抵之機會。
(三)本府依規定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督導,以協助學校落
實預警機制建立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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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
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
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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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
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
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
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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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中辦理模擬考原則規範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
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
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
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二)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外,不得協助
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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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國民中小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以研議、審查
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之相關事宜。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
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二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
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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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紀錄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導師依學生表現紀錄之,
各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及相關授課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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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本府核准外,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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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補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
本補充規定一百零九年4月6日修正之第十三點規定自一百零八
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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