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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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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目的如下: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
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
(三)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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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申請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願在本縣設班且招收本縣籍身心障礙學生施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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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團體申請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獎助辦理各類特殊教育班,
應填具申請表及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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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團體於每年五月底前將獎助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計畫申請書及有關證
明資料,函文辦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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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社政、衛生、財政主計等單位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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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按評估結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或
由中央政府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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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執行與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府得不定時派員至各經核准受獎助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查核辦理
情形,如發現 有不符申請計畫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法追
究責任及終止委辦事項。
(二)各申請獎助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應於每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彙整實施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作為是否繼續獎助辦理之參考。
(三)各民間團體接受本府獎助辦理特殊教育後,如因故無法繼續辦理時,
應於年度結束前敘明事實理由,向本府提出終止委辦申請,由本府審
查小組審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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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對於獎助辦理推動特殊教育有功人員,得定期予以公開表揚及獎
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