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笫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 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就讀本縣高
級中 等以下學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通
過之特殊 教育學生。
已領取各級政府提供與本辦法獎、助學金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
金、 助學金或獎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者,
追繳其獎 助學金。 |
第 3 條 |
獎助學金審核標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上學年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有特殊
表 現,且品行優良者擇優核發。
二、資賦優異學生獎學金: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
個人 國際性、全國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擇優核 發。
三、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上學年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且家境清
寒或 身心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核發。 |
第 4 條 |
獎助名額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每年十名。
二、資賦優異學生獎學金:每年五名。
三、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每年三十名。
前項獎助名額並可視年度預算及申請人數彈性調整。 |
第 5 條 |
獎學金與助學金金額,均為新臺幣三千元,可同時申請。 |
第 6 條 |
申請期間,自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
第 7 條 |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得由個人自行申請或就讀學校推薦,填妥
申請 表,檢附證明文件,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第 8 條 |
本府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項申請案件,並送交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複審。 |
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