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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東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師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明確規範學校員生消費合
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售校園食品品項,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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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員生社販售校園食品品項及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飲品:指天然果(蔬菜)汁、鮮乳、包裝飲用水、礦泉水、保久乳
、優酪乳、豆漿七種液態食品。
(二)天然果(蔬菜)汁: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同)CNS二三
七七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三)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
三零五六之鮮乳定義者。
(四)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水
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CNS一二八
五二之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五)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加
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CNS一二七零零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六)保久乳: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
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一三二九二之保久乳定義者。
(七)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三零五八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
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之糖
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八)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一一一四零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在
百分之二點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
三十者。
(九)點心: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食
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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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員生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衛生品質
學校內供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
並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 ;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
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
源或合格證明。
(二)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3、應使用鮮度良好天然食材,且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文件
,並應載明產品品名。
(三)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校園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標示。
2、校園食品營養標示之基準及數據修整方式,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
示應遵行事項」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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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與廠商簽訂合約約定事項,應以本規範為據,載明供應之校園食
品應安全衛生,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九
條規定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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