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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
,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予以短期
保護及安置,並向其扶養義務人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追償本府先
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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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本府處理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
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協調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或身心障
礙者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權利、義務。
(二)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之一規定情事者,本府應主動告知下列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
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
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提供必要
之協助,包含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
條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
福利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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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
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老人或身心
障礙者保護個案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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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追償保護安置費用期間自受保護安置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入住機
構第1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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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於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各項
補助資料後,由本府社會處計算應向償還義務人收取之費用,檢具
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合法送達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
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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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償還方式: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倘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償還
,至多以二十四期為原則,本府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等酌情核
准分期,如有一期未按期繳納,視為全部到期。
(三)拒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必要時得採專案方式辦理:
1.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2.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整體家庭經
濟狀況不佳。
3.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
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
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4.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
佳利益考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