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教育類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特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為提升教育類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課目如下,共計三課目六小時:
1.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2.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之課目時數應符合下列原則,並於辦理特殊訓練前一週函報實施計畫至本府核備:
1.教育類志願服務特殊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小時。
2.特殊訓練課目須含教育發展現況概述、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單位簡介、服務內容說明。
3.志願服務領域之專業課目及服務實習至少三小時(例如交通導護志工應受「交通安全或緊急救
護」之相關知能訓練)。
4.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實際需要訂定其餘訓練課目,須有主題、講師及課目內容。 |
第三條 |
志工於完成教育類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備妥志願服務紀錄冊審查表、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訓證書、1吋半相片一張,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定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