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東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
員九至十五人,由縣長聘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依本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委員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
,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擔任。 |
第 5 條 |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代
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以學者專家身分出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
體出任之委員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第 6 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