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東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
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指示,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
第 3 條 |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
第 4 條 |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
第 5 條 |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
出席時,機關得指派他人代表出席,但以機關內之成員為限。機關
指派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第 6 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及住宿費。 |
第 7 條 |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