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33827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2300326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5、38、40、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63001672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19、3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30-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7301572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5、2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50256620B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3條、第19條、第20條、第35條、第36條、第39條、第41條、第43條
及第44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府行法字第1060166330B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80055474B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9條、
第38條及第46條條文